建设部日前通报了全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与实施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05年城镇低保人数稳定在2200万左右。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让困难群体也能实现自己的安居梦,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对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都有很大的意义。然而,拿什么来保障他们的住房?不少网民对这一制度发出种种疑问,新华社记者9日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
一问:谁享受廉租住房
网友:啥叫廉租住房?房租多少,我想要一间。
网友:我们不知道什么价位才算是廉租?每平方米5元算不算廉租?
一答:住房困难低收入群众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难,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目前,廉租住房制度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二问:如何租借廉租房
网友:廉租房到哪去租借?与谁联系?公布出来啊!
二答:申请调查审核公示四步骤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15日内完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再次予以公示。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三问:廉租房与福利房的区别
网友:根本不现实,住房已经商品化,又要低租金,走福利分房的老路,可能吗?
三答:廉租房不走福利分房老路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廉租住房制度与福利分房是有本质区别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实施的是福利化分配方式,住房是全民的福利品;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对于有支付能力的居民,要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通过住房保障,解决其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目前,对于少数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这种分配方式与福利分房是截然不同的。主要是针对住房困难的且无力改变经济状况的特困家庭的社会救济方式,并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申请、审核及退出机制。
四问:房源来自哪里
网友:现在房屋产权都私有化了,谁的房子肯廉租?你又有什么权力让人家廉租?
四答:市场租金和政府补贴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对于出租人来讲,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房屋,其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收取;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来讲,也要按市场租金交纳。只不过其交纳的租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个人承担的租金,另一部分是政府补贴的部分,即市场租金与保障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的差额。
五问:廉租房如何不成花架子
网友:搞了廉租房的城市,也不是真正为老百姓搞的。不信,仔细查查看?!有制度,一定要坚决执行.否则还不如不制定!
五答:职能管理标准层层推进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一是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责任管理,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二是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保障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三是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居住故事令人心痛
一间只有几平方米的昏暗小屋出现在眼前。微弱的阳光从墙上唯一的一扇小窗户射入,原本狭小的空间被两张平行摆放的床挤得满满当当,一些简单而又破旧的家具被填放在了剩余的空隙,真正能容身的也只剩下不足2平方米。四周的墙壁因为潮湿墙皮脱落,不得不用塑料布包裹住四壁。
这是北京宣武区广内街道老墙根社区内一户贫困三口之家居住了二十几年的地方。
这户人家的居住条件只是城市困难群体住房中的一个缩影。由于收入普遍偏低,城市困难群体的住房可以用这三句话来概括:人均居住面积普遍较小,生活设施不配套,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
而随着城镇化的急速发展,农民工作为新的困难群体,他们的居住条件同样令人堪忧。
有这样一组来自重庆的调查数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所租房屋中有46%存在不同程度的阴暗潮湿现象和安全隐患。其中,17%没有自来水,61%不带卫生间,57%没有厨房。
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05年城镇低保人数稳定在2200万左右。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然而,就住房而言,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只有32.9万户。
关注困难群体居住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人说,建设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一种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都有很大的意义。
城镇住房保障框架时间表
我国逐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框架。具体形成过程如下: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1995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推动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起步和发展。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1999年和2001年,国务院颁布并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对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做了进一步完善。要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并做好其住房供应保障工作。同年12月,建设部等5部门修订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建设部等4部门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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