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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连串官司

www.letfind.com.cn 发布时间:2008-5-15 11:27:05 责任编辑:黄鹤 来源:转载不详 查看评论
  

  卖房者先民事起诉“阳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已颁发给买主的房产证。此案今日开庭,专家认为判决结果将对深圳甚至全国二手房交易产生深远影响

  核心提示

  买卖一套房产却有两份交易金额大相径庭的“阴阳”买卖合同。“阴合同”交易金额较高,买卖双方都认可;“阳合同”金额较低,用以避税并上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及申领房产证。事后,卖主却以“阳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裁定“阳合同”无效。接着,卖主又以“阳合同”无效为由,起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请求法院撤销买主房产证。今日,该案将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卖主严邦顺介绍说,2007年4月,他与买主刘苏通过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严邦顺以1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在布吉街道丽廷豪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刘苏。双方约定,由严邦顺指定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与刘苏一起,到国土部门完成房产转让手续。

  买主刘苏则告诉记者,2007年6月13日,他与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刘艳以及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下称《现售合同》)。“当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就指导我,把房款写成11.9万元。说11.9万刚好超过龙岗区房产评估价格,可以少缴税款。”刘苏说。签订《现售合同》后,刘苏即向龙岗分局申报房产证。2007年6月25日,龙岗分局向刘苏颁发了房产证。

  刘苏说,拥有了房子产权后,7月23日,他通过银行汇出部分房款给严邦顺,同时通知严邦顺到房产中介领取剩余房款。但是,严邦顺并没有到世华公司领取剩余房款。随后,严邦顺以15万元房款没有尽数收到为由,不肯搬出房子。刘苏认为,可能是对方看到房价涨了,所以不肯交房。刘苏说:“后来我提着水果去看他,让他履行合同,但他还要我多给钱。但双方签了合同,凭什么我要再出钱?”

  对此,严邦顺则是另一种说法,刘苏只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剩余房款一直拖欠。2007年7月24日,他意外发现,在国土部门签署的《现售合同》房价仅为11.9万元,他觉得自己被骗了。严邦顺还发现,刘苏竟然是世华地产工作人员。他认为,房产中介公司员工恶意串通欺骗了他。于是,他坚决不交出房子。

  卖主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现售合同》无效

  此后双方一直僵持,刘苏一直未能住进所购房子。2007年11月,严邦顺委托律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书称,他本人在和买主签订15万元的房产转让合同后,指定世华公司有关人员代为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但买主刘苏却没有和其指定的代理人联系,反而背着他本人,与其他代理人签订了《现售合同》,交易金额缩水为11.9万余元。所以,该合同违背了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应为无效合同。

  但刘苏表示,他是和严邦顺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刘苏说,到法院他才发现,严邦顺已经没有住在丽廷豪苑了。“既然你不住了,还不把房子还给我。我有房产证,产权是我的,难道我不能把房子拿回来!”随后,刘苏强行把房门锁换了,自己住了进去。

  “虽然我人没住在里面,但我的财产都在房子里。”严邦顺认为,刘苏霸占了他的家产。严邦顺说,自己有1.8万多元的财产被刘苏霸占了。此后双方分歧越来越大。最后,严邦顺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现售合同》无效。而刘苏则提起反诉。

  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并于2007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双方于去年4月28日签订的合同,约定价格15万,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而2007年6月13日签订的《现售合同》,房价为119850元,低于之前15万之约定,违背了双方意愿。

  因此法院认为,尽管刘苏确实按照15万元的价格向严邦顺支付了房款。但是,《现售合同》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是无效合同。

  卖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

  2007年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民事裁定。同年12月7日,严邦顺拿到了剩余房款后,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书称,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已认定《现售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龙岗分局没有尽到认真审查职责,就给刘苏颁发了房产证。他曾经要求龙岗分局撤销颁发给刘苏的房产证,但龙岗分局拒不履行职权,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龙岗分局颁发的房产证。同时,严邦顺将刘苏作为第三人一并起诉。

  今日,该案将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专家:该案件判决将具有深远影响

  “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在深圳其实很普遍,”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亚英教授介绍说,所谓“阴阳合同”,就是买卖双方先签一份“阴合同”,这份合同的交易价格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但在房管部门登记过户,双方却再签一份“阳合同”,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较低,双方借此逃避税收。

  黄教授认为,二手房交易涉及多个部门。房产部门、税务机关、工商部门等都和二手房交易直接发生联系。尽管去年深圳市已出台有关规定,防止“阴阳合同”产生,但实质性进展并不大。

  关于民事诉讼对行政诉讼的影响,黄教授认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民事诉讼胜诉,并不必然对行政诉讼产生直接影响。行政诉讼有自己一套规则,法院审判时,关注的是政府在行政行为中有没有违反程序,手续上有没有问题。起诉人在法庭上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黄教授称,“阴阳合同”在现实生活很普遍,但因“阴阳合同”而引发民事诉讼,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却比较少见,因此该案具有典型意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该案将对深圳甚至全国二手房交易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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