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江苏省苏州市房管部门获悉,《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出租商住楼用于餐饮、娱乐活动的,出租人应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
据悉,办法明确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办法还规定,出租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此外,出租商住楼用于餐饮、娱乐活动的,出租人应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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