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儿子将平房卖给外村人20多年后,“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房主曾依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桩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该合同有效。
儿子卖房20年其母声称不知情
1981年,曾依姆在晋安区岳峰镇拥有一座建筑面积为74.86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平房。刘甲是她惟一的儿子。曾依姆将该房交由他居住,自己则住同村的旧厝。
1985年8月27日,刘甲将此房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外村人刘乙。刘乙付了1000元定金。
刘甲写了张收条。由于当时该房未办产权证,无法体现具体的产权人,刘乙认为刘甲就是房主。
不久,刘乙又付了1000元给刘甲,并和家人搬入该房居住至今。这些年来,刘乙一家在这处房中修了厨房和厕所,粉刷墙面、铺地板等。
1994年,曾依姆办出这座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一栏写着曾依姆的名字。
2006年,曾依姆将刘甲和刘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这两人当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刘乙腾房。
刘乙随之起诉曾依姆和刘甲,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其办产权证。
当年买卖行为是否有效成焦点
曾依姆称,刘甲卖房时并未征得她的同意,只是骗她说将该房租给刘乙暂住并收租。她信以为真,不再过问此事。
2005年初,因其女儿无房居住,曾依姆准备将诉争房改建,并让刘甲叫刘乙搬走,此时刘甲才告诉她,当初是卖房而非租赁。
曾依姆是诉争房产权证上惟一所有权人,很多村民也可作证。另外,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可见,当初刘甲与刘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刘乙一口咬定,签协议时,曾依姆完全知情并且亲自参与,但因其不识字所以没签字。刘乙考虑到刘甲是曾依姆家惟一的儿子,依农村习俗该房今后也归刘甲继承,因此同意以刘甲个人的名义写收条。
即便曾依姆当时不知,双方同住一村长达20多年,她也应知晓卖房一事。曾依姆一直不反对,可见该买卖行为应为有效。
刘甲在庭审中也坚称,自己当初卖房时瞒着母亲,母亲一直不知情。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有效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1985年刘甲出售诉争房时,该房的产权证未办理,所有权人尚不明确。刘甲系曾依姆的独子,按当地农村习俗,家中成年男子可代表家庭处理家中事务。
刘乙作为居住在农村的村民,有理由相信刘甲的售房行为已征得其母的同意。双方当事人长期共住一村。虽然曾依姆于1994年办理了诉争房的所有权证,但对其子已出售的诉争房,一直没提出异议,因此可认定曾依姆同意其子卖房。另外,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不是宅基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认定刘乙与曾依姆间就诉争屋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判令曾依姆履行房产过户登记给刘乙的义务。
宣判后,曾依姆不服。据悉,目前,曾依姆正向福州市中院申诉,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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