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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城区两类人可申请经租房

——《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www.letfind.com.cn 发布时间:2008-3-25 9:35:12 责任编辑:郭倩倩 来源:东南快报
  

从今年开始,在福州城区工作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可获得政府提供的经济租赁房。昨日,福州市政府出台了《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

  承租人应在城区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除了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外,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为,在福州市五城区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和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

  一是在福州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福州市无住房;二是在福州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福州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福州市无住房的。

  按规定,一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

    户型原则上分为三种

  新建经济租赁房的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分为3种户型面积标准:30平方米、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配租标准为:单人户配租30平方米户型,二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含)以上户配租60平方米户型。

  经济租赁房建成后应做好简易装修并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的条件。至于其来源,可在福州市限价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要本着方便工作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量力而行、配套建设。

  申请应通过工作单位

  办法对申请方式作了具体说明:属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及其他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查。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及其他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查。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登记选房。承租经济租赁房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两年。
 
  租金每年要调整一次

  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逾期不缴交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除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情形外,租赁保证金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在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未缴纳费用后的余款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应按月缴交经济租赁房租金。租金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租金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拖欠租金的,由租赁经营管理单位依约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每天按5%计取。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市交易经济租赁房,也不得分割办理产权。

  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本单位已有商住地或通过旧房改造的方式,建设经济租赁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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