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一名市民,交纳1万元定金订购一套商品房,但数月都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南宁房价节节攀升。最后,为了是否该退定金的问题,顾客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事件 定金交了数月未买房
今年41岁的李先生是南宁市人。
2006年7月21日,李先生与青秀区凤岭某小区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决定购买该小区一套19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购房价为每平方米2888元,成交总价格为55万多元。
按照约定,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李某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并于支付定金之日起,7日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签订后,李某交纳了定金1万元。
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李先生与售楼员商定,在交纳定金后,若7天内他不来购房,便不要房子了,开发商则退还定金。售楼员答应了他的要求,并在认购协议书中,将不予退还定金的条款删除。
数个月后,双方一直都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李先生表示不再购买该房,要求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一直没有退还。
2007年8月,开发商将李先生订购的该套房屋出售给他人。
顾客 房价升后开发商毁约
在李先生与开发商为是否该退还定金的问题而生纠纷时,南宁的房价已经节节攀升。李先生原来订购的那套房子,每平方米价格已不止2888元。
2007年6月22日,李先生决定不再讨要定金,而是通过律师,向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将房子卖给他。开发商则称房子已出售给他人,并表示:决定解除《认购书》并不予退还定金。同年8月14日,李先生申诉至南宁市工商局要求调解,但开发商拒绝接受调解。
眼见定金索要无望,要房子更无望,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2007年10月1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
李先生在起诉书中认为,当初签订《认购书》后,他在期限内的第6天,就去找开发商要求签订合同,但售楼的主管人员称,有房也不卖给他,既不与他签订买卖合同,也不向他告知银行账号,致使他一直无法支付购房款。
李先生认为,开发商出于市场因素考虑,而给他的履约设置障碍,考虑到南宁市房价节节攀升的现状,可以理解开发商的想法。但开发商违反承诺不退定金,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李先生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 顾客订房后才反悔
在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开发商称,在2006年底,李先生就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经多次催告,李先生仍拒不履行签约义务,在迟延长达数月的情况下,开发商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开发商提出,在《认购书》上,“不予返还定金”字样被划掉,确实是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所为,但未经过开发商的授权和盖章确认,属个人行为。因此,开发商并未违反《认购书》约定,而是李先生违约,应不退还定金。
法院认为,《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约定义务。李先生提出的因开发商未提供账号,致使他无法交纳购房款,他未能按约定签订购房合同,也是开发商故意拖延造成的说法,均无证据证实。
从李先生递交给工商部门的《维权申请》中,可以认定他已实际向开发商明确表示过不再购买该套房产。开发商给他的复函中,亦提出了与他解除认购协议。此时,双方间的《认购书》已经解除。
至于定金应否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售楼员进行售楼和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经过开发商的授权许可。售楼员将《认购书》中“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划掉,应视为代表开发商作出的不购房屋即退还定金的承诺。
今年1月16日,西乡塘区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开发商应返还给李先生定金1万元。(记者 骆南华 通讯员 邱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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