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套还没取得产权的商品房,合同签了,钱也交了,甚至连家都搬了;可卖方见房价不断上涨想毁约,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成华区法院作出认定,国家“不得转让”的规定只是针对权属转让,但不能因此否认双方的合同效力,于是判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产过户给买方。
见房价上涨卖主不想过户了
据了解,2004年下半年,成都市民杨先生夫妇看中了郑先生夫妇的一套房子,但此时房子还没办理产权证。经协商,郑先生夫妇愿意将这套房屋卖给杨先生夫妇,为此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金额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先付13万元,2万元余款待房屋过户后再付。付了13万元后,杨先生一家搬进了房子。
两年后,房产证下来了,得到消息的杨先生连忙找郑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看到房价不断上涨,郑先生夫妇不愿意了。
为此,杨先生将郑先生夫妇起诉到成华区法院,要求两人按合同约定协助他们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合同有效法院判过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郑先生当庭提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他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成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得转让”的规定只是针对没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权属转让,但不能因此否认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为保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
为此,法院判定被告郑先生夫妇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原告杨先生夫妇。 (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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