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下旬,王先生和某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丁某联系,准备出售一套房子。丁某遂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与王先生签订了《现金收购房屋协议》,双方约定房子以31万元成交,前提条件是王先生须向丁某出具一份有律师见证的《全权委托书》,内容必须包括“委托丁某代为房屋买卖签约、代为办理交易过户的各项手续”等。相当于丁某先用现金把王先生的房子收购下来,然后再以王先生的名义卖给他人。王先生按要求将《全权委托书》写好并交给丁某,丁也如数把31万现款兑现给了他。
取得授权委托后,丁某就以王先生的名义,把房子交给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不久就与买房人张女士达成了买卖协议,谈妥的房屋售价跃升至36万元。双方合同约定,成交房屋名下的户籍应当在同年的11月5日前迁出,每逾期一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是丁某、中介公司与张女士三方签订的,王先生并不知道还有这么个约定,事实上他的户籍暂时还迁不走。
见房屋名下的户籍迟迟迁不出,张女士急了,去找丁某理论,要他立即执行合同约定,可丁某此时却满不在乎地要她去直接找王先生。
今年4、5月间,张女士一次次去找王先生交涉,此时王先生才意识到当初向丁某出具《全权委托书》惹出了麻烦。王先生无路可走,整天为尽快迁出户口绞尽脑汁,直到8月20日,他才将户口迁出。原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可张女士以他违约为由,将他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要求他支付违约金5.1万余元。
“我的房子总共才卖了31万,再说合同又不是我亲自签的,如今要我给这么多违约金,这怎么能让人接受?”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王先生急得直跺脚。
11月上旬,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丁某因有王先生的合法授权,故他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王先生未能按约迁出户籍,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张女士的损失,王先生有权申请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5000元。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支付原告张女士违约金5000元,本案受理费990元亦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向中介提供“授权委托”害处多
主审法官李子木介绍说:中介炒卖二手房的现象近年来有目共睹,市场的房价也因此越抬越高。“全权委托”或“授权委托”其实是中介方玩的同一个名堂,即只要卖房人向他们出具这份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材料,之后的房屋交易就由他们代替卖家与买家签订,一个转手房价就向上冲了几冲。不仅如此,倒房人有了卖家的“授权委托”后,还可以直接规避房屋过户税,如此又直接干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
普通卖房人为了图个一时之便或价格上的一点诱惑,把自己掌控的权利授予中介方,不仅无形中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让他人钻了空子,而且也容易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因中介是全权代表卖家与买家签约,一旦合同约定惹出法律上的纠纷,责任自然落在授权人身上。审判实践中,由这类“全权委托”引发的诉讼纠纷,远不止户籍迁让问题这么简单,对此人们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既在房价上吃亏又招来意料不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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