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将房子出售给陈某,三方签订了合同。后因房子无产权,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中介公司上法庭向卖方讨要中介费,被仓山区法院驳回。但法院认为,对卖方支付的违约金,中介公司可以要求与买方平分。
政策改变 二手房无法转让
2004年12月,经某中介公司的介绍,林某将仓山某小区1号楼303单元房以35万余元出售给陈某,三方签了买卖合同。此后,中介公司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银行按揭贷款解押等各种手续。
2005年4月,林某的单元房因未获得房产证,不能办理转让手续,合同无法履行。陈某在去年9月以林某违约为由,将林某告上法庭。
经调解,双方达成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林某向陈某付违约金6万余元,陈某撤诉。
中介公司认为自己提供了居间服务,应收取中介费,但遭到林某拒绝。某中介公司遂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法院判其支付1万余元的中介费。
开庭审理中,林某认为自己与买家并未成交,中介方无权收费。且当初签的合同上只有林某的签名,中介公司既无经办人签名也无公司签章,合同不成立。
法院判决中介 可与买主平分违约金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签的合同只有林某的签名,因此该合同不成立。
另外,根据《福建省房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虽然林某确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并承诺交纳中介佣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意向,但该承诺应在买卖成交的基础上。某中介公司虽促成买卖方之间合同的签订,但买卖并未成交。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与买方陈某平分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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