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有新规房
房屋租赁须实行公开招租
租赁期限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本报讯鼓楼区委办于昨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租赁的房屋须实行公开招租,严禁暗箱操作。房屋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个别情况下,房屋的租赁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暂行办法》指出,鼓楼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店面(包括临时店面)、铺位、公园场地、酒楼、宾馆、办公楼、厂房、仓库、住宅等9类房屋用于租赁的,均须实行公开招租,严禁暗箱操作。
《暂行办法》规定,以上9类房屋租赁需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前1~3个月通过鼓楼政务网、报纸、广播、张贴公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房屋招租信息,信息留存期不得少于10天;(二)对应租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查;(三)公开竞标,竞标单位不少于3家;(四)当场开标,以最高价竞租者中标;(五)签订租赁合同;(六)在本单位公开、公示;(七)合同书复印件须报送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备案。
《暂行办法》补充指出,个别房屋因地处偏僻地段、条件较差,需采取招商手段方可出租的,在履行上述(一)、(二)、(七)项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程序:一是集体研究确定租金和承租人;二是在本单位公开、公示(公示期7天);三是公示期满无不同意见的,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规定指出,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个别100平方米以上房屋,因承租人前期在装修等方面投入较大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从第3年开始,每年租金一般以不低于5%的幅度递增。若递增幅度低于5%的,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未经公开招租即与原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房屋租赁的税后收入须全额纳入区、街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企业单位房屋租赁税后收入也应全额缴交财务,登记入账。房屋租赁的收入必须公开公示,严禁私设“小金库”。此外,鼓楼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等其他国有、集体资产的租赁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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