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市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昨日,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通知》规定,对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或者小于上述规模的住宅物业,须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通知》要求,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住宅物业,以及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知》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擅自承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或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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