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至8月15日,我市下半年第一批600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登记工作全面展开。至9日,已有1200多人的申请材料通过各区房管部门的初审。10日,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对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答。
问:这次市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出台《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答: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下发后,我市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采取措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房建设,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对1998年以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回顾总结,深入分析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原有政策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泛,让一些并不是急需住房的家庭先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一些真正急需住房的家庭未能及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关于申请审批流程的规定不够严谨,对申请条件的把关缺乏手段。
三是售后管理不够严格,一些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没有合理利用,存在空置现象。
为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市政府研究制定出台了《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点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查、上市交易以及售后使用管理方面进行改进和规范,优先保障无房户和特殊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确保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若干规定》出台后,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认为真正保障了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问:《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对申请条件的规定做了哪些调整和规范?
答:《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对申请条件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和规范:
一是规定申请人必须已婚方可申请,未婚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这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原有政策关于未婚申请人达到晚婚年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造成了一些人利用政策空子炒卖经济适用住房。如:部分申请人结婚后夫妻双方收入超过规定标准,通过在结婚前提出申请,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结婚;部分申请人结婚前各自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结婚后夫妻同时拥有两套经济适用住房,造成资源浪费。而我市目前还有大量的已婚家庭特别是下岗职工家庭住房紧张,急需得到政府帮助解决。
二是规定申请人结婚未满三年,或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未连续满三年的,与申请人同户籍的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这主要是针对以往部分家庭已经购买住房,为钻政策空子,通过子女或父母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炒卖住房谋利。
三是规定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主要针对以往部分申请人已购买商品住房,先行出售原有住房成为无房户后,达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
四是规定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主要是为了杜绝外来户炒卖我市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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