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以内部认购名义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实为定金)。近日,这家开发商被福清市工商局处以行政处罚3000元。
今年5月9日,福清市融城工商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福清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就以内部认购名义,要求购房者与之签订事先拟订的《商品房保留协议书》。以每户3万元单价,向79户购房者收取了“诚意金”(实为定金),共计237万元。
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这家房地产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保留协议书》时,并未就其中的条款内容与买受人充分协商,协议书中一些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这种利用格式条款收取定金的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正在载入相关文章,这个速度取决于您的网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