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产权证却无法获赔偿
拆迁时多出一个"继承人",拆迁官司一波三折
2003年冬至那天(即12月22日),古城同安溪边街67号的居民何贱治到祖屋祭祀之后,掩上门离去。当晚,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将她的房子拆了。4年过去了,开发商至今还没有补偿她房子,这位花甲老人还在艰难讨说法。
突然多了一个“继承人”
2002年11月间,同安祥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简称“祥顺公司”)准备开发“裕景新城”,需要征用溪边街67号所在片区的房屋,并委托鹭鹏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原先,住在67号房屋是何树兰祖孙三代,即何树兰及其女儿吴珍花、孙女何贱治。自何贱治的母亲吴珍花1998年去世后,该房就无人居住。67号房屋所有权证现由何贱治执有。
鹭鹏拆迁公司找到何贱治协商。据鹭鹏拆迁公司商谈记录,当时何贱治的丈夫陈天乞说:“何树兰还有一个女儿,出生一两个月就送给别人了,从那时起就没有再联系。直到最近房屋安置拆迁,她的儿子陈瑞敬又出现了,提出要分产权。”
鹭鹏公司也与陈瑞敬之子小陈进行商谈,小陈告诉他们:“何树兰有两个女儿,一个叫吴珍花,其有个女儿叫何贱治;另一个女儿叫吴贱,其儿子叫陈瑞敬。”
而陈天乞却矢口否认说过以上这些话,他坚持这是拆迁公司瞎编的。他说,当时,拆迁公司一工作人员叫他拿一些钱补偿给陈瑞敬,了结此事,他拒绝了。
房屋连夜被强制拆除
然而令何贱治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2003年的冬至日,拆迁公司连夜将67号房屋强制拆除。第二天,听到消息的古稀老人陈天乞颤巍巍地赶了过来,看到老屋一片废墟,门不见了,屋里的物品也不知去向。于是,何贱治将开发商及拆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屋内物品损失。
一审中,祥顺公司称,何贱治主张返还财产,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她是67号房屋的产权人;其次,67号房屋已经过拆迁证据保全,而证据保全并没有载明屋内有何贱治要求赔偿的物品。
此案经一审法院闹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认为,祥顺公司、鹭鹏拆迁公司将该房屋强制拆迁,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迁前已取得相关强制手续,而在申请公证时,并没有对屋内的财产进行公证。因此应承担屋内的财产损失,并按何贱治提供的财产清单,赔偿损失8105元。
证件齐全却得不到赔偿
4年过去了,房子被开发商拆了,何贱治至今还没有拿到补偿的房子。这是什么原因?拆迁公司是否与陈瑞敬签订补偿协议?开发商和拆迁公司对此都避而不谈。他们都表示,以前经办此事的人都走了,电话也都换了,不知道怎么联络,他们对这些情况也都不清楚。
而陈天乞自始至终认为这是开发商和拆迁公司设计好的圈套。他说,2003年12月20日下午,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到他家,递给他们一张通知书,通知书称:“请你在2003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到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逾期视为自愿委托陈瑞敬代办该房屋一切。”
2003年12月21日上午,当陈天乞和老伴何贱治来到拆迁公司,拆迁公司一工作人员说来迟了,不跟陈天乞签订补偿协议书。两个老人黯然离去。陈天乞说,如果开发商、拆迁公司有诚意,不会那么迟才给他们送通知书。
何贱治不明白,她有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为何拿不到补偿?她拿出一张发黄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这张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1952年6月原厦门市同安县政府颁发给她们的,确认67号房屋属何树兰、吴珍花、吴贱拥有,房屋共计4间,占地面积86.67平方米。
据了解,陈瑞敬这方也拿着一张67号房屋的土地证复印件到拆迁公司,主张权利。但陈天乞说,67号房屋的土地证原件只有一张,一直由他妻子何贱治收着,他曾要求对方出示土地证原件,但他们拿不出来。
花甲老人还在讨说法
何树兰到底有几个女儿,“吴贱”是她的女儿,还是她的孙女?据鹭鹏公司的记录,陈瑞敬的儿子小陈说吴贱就是他父亲的母亲,也就是吴珍花的姐妹。记者想找拆迁公司核实,可拆迁公司一问三不知。记者又联系上陈瑞敬的儿子小陈,可小陈也避而不见,以不知情为由婉拒了采访。
而何贱治则提出,“吴贱”就是她的别名。2005年2月,何贱治以户口簿、身份证的名字与土地证的名字不符为由,向同安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增加别名“吴贱”,得到同安公安分局的批准。
且不论“吴贱”到底是谁,陈天乞说,开发商拆了他们的房子,不给补偿是没有道理的。溪边街67号房屋不是祖业,是1952年土改时分给他们的。即使陈瑞敬真是何树兰的孙儿,陈瑞敬的母亲肯定也有政府给她的房子,他们也没有权利来分这个房产。
祥顺公司在二审时说,即使何贱治是被拆迁房产的继承人,“裕景新城”已全部卖完,即使判决祥顺公司给何贱治安置房产,也无法执行。
据了解,何贱治在打了几场官司之后,目前正准备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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