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刘女士去年10月买了一套二手毛坯房,今年3月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时却傻眼了,民警告诉她,原户主已在该房落了户,刘女士无法将户口迁进来。对此,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要约定户口问题,并在合同上写明,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刘女士昨日拨打本报热线0591-87095315称,去年10月,她在福州山水丽城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因为是本地人,且所购房屋是毛坯房,所以根本没有考虑到户口问题,房产中介也没有提及;今年初刘女士卖了自家原先的一套房产,购房者要求她必须把户口迁出,中介还因此扣留1万多元作为押金,3月份她到新买的二手房所在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原户主已落户,她的户口无法迁入。
“我是福州本地人,当初根本没有考虑到户口的问题,现在新房户口迁不进去,旧房的购房者又催我迁出。”刘女士说,因为购房合同里没有提及,这一个月以来她多次打电话找原房主商谈此事,但对方表示自己在卖房前曾向中介要求“购房者是本地人”,为的就是把户口放在这里,现在他也没有房产可迁移。
根据福州市户籍制度有关规定,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优惠待遇;购买二手住房、房改房时,业主应在其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才能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据此看来,刘女士想在新房落户无法实现。
记者就此咨询了福州理争律师事务所的许水清律师,他表示户口落户只是房产交易的顺带条件,该处商品房事实上已经享受了落户优惠,合同上又没有事先约定,刘女士无法强行要求户主迁出;不过,刘女士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表明当初是以户口落户为目的购买该处房产的,但必须承担双方因撤销交易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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