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四名律师上书市政府认为房管局涉嫌“强迫消费”———
新华社电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四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这一做法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此举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四名律师质疑“强制公证”
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提出质疑的四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说,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才真实合法。蒋天盛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加重了业主的购房负担,是明显的“强迫消费”。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李永华表示,昆明市房管局的这个规定,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多数买卖房屋者并非自愿办理公证
在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二楼大厅,房屋权属登记柜台上方悬挂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清楚地写着“买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手房),须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买卖协议”。
采访中,大部分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市民,对房管局强制办理公证的做法,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满。他们说自己并非“自愿”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公证,更不是“自愿”缴纳这笔公证费。
■“强制公证”转移房管局审查义务
据悉,房管局在办理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对转让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蒋天盛说,房管局要求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是以公证审查替代行政审查,房管局有推卸责任之嫌。
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处长陈彪说,如果不公证,房管局将要求当事人到公安部门办理真实的身份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真实的婚姻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真实的户口证明……所有证明文件完全真实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一个人为了买房,不得不请假一个礼拜甚至更久去办手续,我想他最后还是愿意来找公证机构代办的。”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段伟说。
蒋天盛说,如果房管局把自己的审查义务委托给公证处来代为完成,那么由此产生的公证费用,应该由房管局支付。
“但这笔费用转嫁到房屋买卖当事人身上。房管局把这样一个‘肥差’交给公证处办理,难道他们存在利益分成?”一位房屋买卖当事人说。
调查
每年公证费3000多万元
接受采访时,陈彪强调“我们是‘倡导公证’,坚持不公证的人,也能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被问及每年有多少人不公证就进行了产权过户,得到的回答是“不到10起”。据陈彪介绍,近3年来,昆明每年二手房交易额都超过100亿元。按照普通价值50万元以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
当记者问及“公证费是怎样花的”时,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处一位副处长表示“你要问这个的话,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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