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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设“专用账户”为二手房交易铺设“安全通道”

www.letfind.com.cn 发布时间:2007-3-23 8:53:48 责任编辑:城市猎房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专电(记者 孙晓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苗乐如22日告诉记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手颁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自4月15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双方交易资金。

  新规定的实施,将为个人二手房交易铺设一条“安全通道”。

  据介绍,“保证机构”设立“专用账户”须经过北京市建委备案及银行的严格审查,“保证机构”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市场信誉。设立的条件共有四项: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缴纳100万元保证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业务时,必须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资金。

  据了解,今后取得北京市建委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均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易当事人也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交易资金专款专用。而房地产经纪人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在与购房人签订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时,应主动提示购房人,只有通过“专用账户”才能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各房产中介企业必须建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北京市、区县建委将对“专用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划转资金的企业,应取消其设立“专用账户”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苗乐如说,符合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天内,持有关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并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布。

  据悉,2006年北京市住宅存量房买卖共成交7.4万套,成交总面积为558.27万平方米,成交总金额约3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底,经北京市建委批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达到2675家,其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占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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