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房改后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相关购房职工必须为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最近下发给地方财税部门的通知中说,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不过通知同时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份成文于2月初的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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