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过低
能要求提高吗
法院认为,购房者尚未有损失,开发商只须依约付违约金
开发商一直未把购房资料提供给房管部门备案,张先生十分着急,认为双方原先约定的违约金太低,根本无法制约开发商,要求参照银行标准计算违约金。张先生的这项要求看似合理,然而,福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却不支持他的诉请。
2004年初,张先生购买了福州市区一处商铺,面积约12平方米,购房款为21万元。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交付商铺后,应在1年内将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备案。若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支付房价款的1%,即2100元为违约金。
签约后,张先生很快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过了一年多,开发商也没将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张先生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张先生认为,按合同约定,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帮他办好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应视为违约。他同时认为,若开发商一次性支付了1%的违约金,可能会造成其永久性拖延办理产权登记的局面。张先生觉得应当参照银行收取预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收取违约金,即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来计算违约金。
开发商承认违约,但认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商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未按约定在一年内将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备案,可认定为开发商违约,应按合同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至于张先生计算违约金的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且逾期办证也未给张先生造成损失。因此,法院不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正在载入相关文章,这个速度取决于您的网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