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的郭依姆通过中介为儿子相中了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2万元订金,与房主、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交易合同。1个月后,郭依姆正准备去交接收房产时,却被中介告知,房主不愿意卖房了。
今年5月份,郭依姆想为身在香港的儿子在福州买套房子,她在杨桥东路的某房产公司看中了一套福马名城的房子,房屋建筑面积97平方米。5月20日,郭依姆与房主张女士、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张女士与郭依姆分别提交了订金3000元和2万元,均由中介代收监管。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1个月后,郭依姆凑齐了房款准备将其转入中介账户。当她告知中介公司时,不料中介公司告诉她,张女士的房子不卖了。中介公司解释,其实房子不是张女士的,她只是接受了房主的口头授权。现在,房主反悔了,张女士也无计可施。
郭依姆托女儿蔡女士到中介公司找到经办人小张,说明蔡家买房的诚意,希望中介能说服房主,不要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对方执意毁约,根据合同的约定房主应支付郭依姆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可小张称,对方只愿意出1000元违约金,如果蔡家不同意,只有去法院起诉,他们不能强迫卖方卖房。
由于蔡家是从中介得知张女士是房主的代理人,至于张女士是否得到房主的代理授权,蔡家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而一旦房主不承认张女士有代理权,合同将面临无效的尴尬境地。多方协商未果,蔡女士向本报求助。该公司的陈经理向记者解释,张女士当时向公司交了3000元的订金,所以他们就相信张女士有代理权,而没有去核查。陈经理表示,他们公司只是居间方,对方毁约他们没有办法,只能协助蔡家进行诉讼。
蔡女士认为,中介方没有保护买房者的利益。因为当初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支付2万元的订金,而卖方只需支付3000元。如果卖方支付对等的订金的话,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可以直接将订金作为违约金交付给买方。这样,就不存在违约方赖账的问题,更不必去起诉了。另外,对于张女士的代理身份,中介没有尽到查实其代理身份的义务。因此,中介公司也应该对这次毁约事件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二手房交易要慎重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首先,中介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没有核实张女士是否具有代理权。如果房主否认张女士具有代理权,致使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应对蔡家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其次,中介公司为了获取代理费,在交易过程中有恶意磋商的嫌疑,如果合同无效,中介方应填平买方的损失;再次,如果合同有效,买方承认违约,中介方应负有催讨违约金的义务。
此外,中介公司通常将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中介方与买卖双方的居间合同糅杂在一份合同中,并且在合同违约责任中,没有设定自己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律师建议购房者最好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分开,并具体落实包括中介方在内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善用补充条款,维护自身利益。
房产交易业内人士:二手房交易要诚信
记者随后走访了另外几家房产中介公司。据了解,由于房价上涨,不少房主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反悔,觉得房子卖亏了,于是单方面毁约。郭依姆一家遇到的这类事情屡见不鲜,给买房者带来极大不便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对房产中介的信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种各方之间的诚信机制。
由于合同无效,毁约一方自然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违约赔偿。所以,有人在卖房时故意隐瞒,致使合同无效。如果房价没有上涨或者持平,便正常交易;而一旦房价大幅上涨,便提出合同无效的理由,拒绝支付违约金。为了保证合同有效,最重要的是要确认房主的真实身份,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并且有房产证。如果是代理人,则一定要有房主书面的代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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