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材料和相关税费,一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房管部门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取消二手房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待领取产权证后再办理抵押登记的做法,改为一次性收取二手房交易过户、抵押登记材料,一个收件编号串联办理,一次性收取相关税费,一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除上述简化二手房按揭贷款抵押登记程序外,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对抵押登记收件材料和业务办理进行简化和调整的内容还包括:
自7月10日(收件时间)起,对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登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只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不再在抵押合同上记载和加盖登记专用章。在受理这类抵押登记业务时,不再收取一式三份,而是改为只收取一份存档的抵押合同。
自7月10日起,对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购房权抵押)业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正式启用《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作为抵押权已登记的证明,在抵押合同上只保留记载收件编号和抵押合同号,不再盖登记专用章。
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结果仍沿用现有做法。
自6月9日起,受理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购房权抵押)业务,应收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由两份简化为一份。
根据闽建房[2006]21号文件规定,自7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除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确认抵押价值外,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不再收取抵押权人单方认定的抵押价值确认书(函),改为收取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抵押价值书面协议。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地面有建筑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再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本报记者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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