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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能卖,合同无效定金判返还

www.letfind.com.cn 发布时间:2005-9-30 17:17:43 责任编辑:城市猎房 来源:
  

    通过中介买卖房屋,虽然买卖双方都明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仍进行了交易,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做了公证。其后,购房者以所办理的公证不具备发放所有权证的作用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退还相关费用。本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当初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效,遂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2003年,张某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本市河北区养鱼池路的房屋,但开发商一直未协助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053月初,张某委托本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所买的房屋。20054月,欲购房的刘某与张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买卖双方各交给中介公司信息服务费2000元。签订合同时,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告知刘某,张某所卖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办妥。在合同签订后,刘某和张某便去办理了一个公证手续。随后,刘某交纳了定金1万元、中介服务费2000元。刘某称,他以为办理了公证手续,即相当于取得产权过户,后经调查发现,公证并不能代表产权交易,不具备发放产权证的作用,张某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了公证的法律效力,由此使他对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效力也产生怀疑。随后,刘某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由二被告返还房屋定金及中介费。
    法庭上,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买卖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公司在介绍房屋信息时没有隐瞒、欺诈行为,合同中已明确了通过公证手续办理房屋买卖,故不同意诉请。另一被告张某也称,他与原告刘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当时已讲明了房屋不能办产权证的事,也从未讲过办理公证即相当于产权过户,所以也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张某未依法登记领取诉争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而原告在明知被告张某未取得诉争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也不应购买此房,故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告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无效;被告张某立即返还原告房屋定金1万元;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中介服务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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