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规划局四部门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地税、房管、财政、建设、规划部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并结合福州市实际统一对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个人购售房时间认定、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等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普通住房成交单价
应在5500元以下
《通知》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应按其取得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应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通知》公布了福州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成交价格在5500元/平方米以下。上述以上以下含本数。今后普通住房标准如有变动以福州市政府公布的为准。县、市普通住房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购房时间认定
实行“孰前原则”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通知》界定其时间是指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权利来源或契税的完税时间,两者可按“孰前原则”,以个人提供的资料确认。举个例子,如果购房者2005年6月1日购房,6月10日提前交纳契税,而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为次年,则认定6月10日为购房者的购房时间;反之,如果购房者在前几年购房,到2005年6月10日完成产权总登记,而交纳契税的时间在其后,则亦认定6月10日为购房日。
个人销售住房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登记单位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容积率证明
不由个人提供
《通知》规定,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应填报《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审核表》,连同个人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房产证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售房合同及复印件、房屋容积率证明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为方便纳税人,减少办事环节,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办理营业税减免,由市地税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单位,对个人提供的有关减免材料收集齐全后予以受理登记和初审,并定期送地税局审核审批。
按要求个人在申请办理普通住房免税手续时,须提供住房的容积率证明材料。考虑到个人住房容积率证明确有困难的,改由房地产交易登记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统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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