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女士与王先生系兄妹关系,父母早年去世后留下私房一套,且均未留遗嘱。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临时土地使用证记载使用户名为父母及法定继承人共用。后该房屋所处地段动迁,王先生认为父母死后,此房屋应由王先生和其妹妹王女士共有,要求其享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而妹妹王女士认为房屋部分已被动迁公司拆毁,故应等到房屋修复后才能分割。双方协商不成,故王先生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中的私房系王女士与王先生父母亲所有,按照《继承法》,由于父母亲死亡后,均未留下遗嘱,其遗产由子女王先生和王女士共同继承。本案的关键在于诉讼请求的正确选择。若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单独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权,由于系争房屋处于动迁中,且部分已被拆毁,法院很有可能以系争房屋已不存在,而对哥哥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现在,子女王先生和王女士均同意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限份额,妹妹王女士要求将房屋修复后再予析产,而房屋修复问题与动迁房屋产权分割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认为对妹妹王女士修复后再予以析产的主张应不予以采纳。
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令两兄妹王先生和王女士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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