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他们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减少财政收入200亿
问: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答: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
我们在对城镇居民收支水平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考虑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穴据测算,将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200亿元左右,国家财政基本上可以承受?雪,并考虑将扣除标准适当定高一点,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避免频繁调整等因素,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穴草案?雪中,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决定。
适用统一扣除标准
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对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答: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四金”优惠政策不变
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激发了企业和个人自主缴付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中央地方六四开
问: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集中的个人所得税增量收入都用于哪些方面?
答: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穴除利息税?雪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在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以后这一比例调整为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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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昨日还在《法制日报》发表署名文章,阐述我国个税制度改革初步设想。
文章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的税负水平。改革初步设想是: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
2.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3.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
4.努力创造征管条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
国税总局
无偿赠予住房可能征个税
记者5日从税务部门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酝酿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的又一“动作”,将对个人无偿赠予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征管。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目前中国对个人之间无偿赠予住房主要征收印花税和契税两个税种,对于个人因赠予而转让房屋不动产的行为,赠予人在转让环节,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价的攀升和平抑,房价税收新政策的出台,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个人无偿赠予住房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赠予的行为,从而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收损失,实现平抑房地产价格的目的,正在酝酿的具体政策调整可能会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免税范围将缩小
一是个人无偿赠予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将缩小。个人无偿赠予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界定可能将与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即只有两种情况下个人赠予住房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除此之外的个人无偿赠予住房的行为,都要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熏在新的税收政策调整中,也有可能会规定一个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居住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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