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245万元的房屋。双方约定:“由于王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王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王小姐按约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5000元。后来由于王小姐与业主陈先生未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没有签成。
这家房产中介公司认为王小姐的违约行为致使自己前期所做的居间工作无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以王小姐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要求按照协议第十条约定支付违约金49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介公司在协议中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然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正在载入相关文章,这个速度取决于您的网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