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申请条件为:城区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我办已对第十五批申请者16户作过初审。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限7天。如发现有不具备申购条件的,请在2003年11月3日前函告市房委办(电话:7562923)或市监察局(电话:3332479)。2003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8∶30至2003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6∶00,如期在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大厦20层按揭部办理购房手续,请申购者互相转告。
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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